Sunday, November 05, 2017

白 轲 闭幕致辞: 法治和信用国际研讨会结束陈词:社会信用,大数据管理与新机遇,新现实 [Closing Remarks: Social Credit, Big Data Management and Governance—New Possibilities, New Realities;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Rule of Law & Social Credit Systems]




It was my great pleasure and honor to be tasked to provide closing remarks at what turned out to be an exciting and quite extraordinary conference held at the KoGuan Law School Shanghai Jiaotong University (上海交通大学)) 23 Sept. 2017.  I have already posted my closing remarks as originally delivered in English 我已经张贴了我的闭幕词中英文原先交付 (HERE).

我在这里发布自己的原始闭幕词中国翻译。I belated post here the Chines translation of those original closing remarks.






Closing Remarks: Social Credit, Big Data Management and Governance—New Possibilities, New Realities

闭幕致辞: 
法治和信用国际研讨会结束陈词:社会信用,大数据管理与新机遇,新现实

法治和信用国际研讨会,会址: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1]

Larry Catá Backer
白轲

2013年9月


本人身兼本会结束陈词重任,为此我做出简要总结。首先我衷心感谢朱绍明杰出的组织了本次会议,尽管她今日不在现场。此外我特别感谢许多奇,[2]童之伟,[3]以及孙平[4]同志们杰出的努力与合作促成这一重要的研讨会。

特别感谢那些支持和指导这一会议的组织和机构,会议的召开离不开你们的功劳。特别是上市发改委,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再次感谢你们的支持。此外我们需要感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以及上海法学会银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法治创新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法治建设中国建设研究中心,特训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以及法律与国际事务学会。

感谢赵瑞颖[5]和季卫东[6]的开幕致辞。上市发改委的赵处长指出社会信用的建设是一项国策,并特别指出上海市在创新中所需要扮演的角色。上海交大的季院长指出社会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中国需要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信用制度,推动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强调的诚实信用以促进中国与世界的和谐发展。

今日会上杰出的学者,研究生,官员以及专家热烈讨论,分享各自的见解和研究成果,关注了当今最为重要的议题。正如会议的题名所示:法治和社会信用。这一话题涉及到这一时代最为重大的社会创举。这一创举建立在社会信用制度之上,并联系到更为重要的技术举措大数据管理,它的标准,它的裁判算法,包括人工智能以及机器学习。在此,我仅谈谈个人通过这一会议获得的启发。

今日我们有机会来探讨有关建立,实施和维护有关社会信用制度以及大数据管理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有幸创建了一个交流观点意见的学术空间。我们起点于当下而放眼于未来。讨论小组讨论了国际上社会信用和评分监管的发展,以及国际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一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并最终讨论了关于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

研讨会第一单元由谢海定主持,主题为“社会信用立法的现状与展望”。[7] 这一单元的参加者提供了当前正在发展的上海市社会信用监管措施。即一个社会怎样去更好的推动社会成员的道德行为。这提醒了我们可以联系通过补救措施来弥补因不当行为导致社会信用的降低。社会信用黑名单是一把双刃剑。他们提醒了我们社会信用和信用两个概念存在本质的不同,社会信用具有开创性的推动社会规范建设的能力。此外,社会和监管方在信用,社会信用以及大数据管理的语境下扮演不同的角色。这一讨论还涉及到了社会信用和大数据管理。该讨论表明了社会信用作为一种宣传手段推动社会生产力。新的数据管理结合了传统的方式。信用的体制化使得对行为的评价转变为一种监管手段,并非直接通过法而是在法下通过对行为的评估来进行管理。

陈胜成功的主持了第二个研讨单元 “全球视野下的信用制度及其实践”。 [8] 参加者都意识到了全球化下社会信用制度的难题。[9] 在关注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之处下,同时紧密联系大数据管理,参加讨论者展现了国外实施社会信用的经验。他们研究了挑战下的一些现实顾虑,以及这些思考如何形成我们的社会信用制度。这一单元探讨了美国的信用制度体制。这为上海市建设社会信用制度试点以及大数据管理提供了一个比较性的参考,指出两者的异同。美国社会私人运营的信用制度提供了一个对比的平台。这一单元同时讨论了网络环境下信用制度面临的挑战,数据保护的多重方式,以及创建数据入侵的预警的预案。此外,本单元还讨论了在线借贷的监管问题。中国的网贷仅十年仍需要更多发展。网贷监管的改革同社会信用制度紧密相连,因而需要进行讨论。

童之伟主持第三个单元“社会信用和全球治理”。[10]单元的参与者探讨了从抽象理论到现实操作中面临到有关设计以及实施社会信用制度中的问题。使用社会信用制度作为监管手段存在一些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同时紧密的联系了大数据管理。尽管存在这些困难,参加讨论的人都认为这些问题在理论上不是无法克服的。尽管社会信用被视为实施政策的手段,其也可以成为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本单元讨论认为社会信用和大数据管理具有监管属性,并可以成为一种新型的法律规制方式,设立新的法治。这一单元同时涉及到欧洲的社会经验。欧洲的社会信用和大数据管理的理论依据在于欧盟成员国以及欧盟本身的宪政传统。这些核心价值观有着历史的传统,建立在信用和名声的文化之上。中国当下进行的试点也有着类似的文化基础。信用制度存在难题,首先是如何使不同国家的不同系统相合作。合作是一种相互的关系(直接交换,间接交换,以及移动性)。讨论还涉及到私营企业的信用制度标准以及非政府组织开发的标准。这些情况使得私营企业采集数据的问题复杂化。例如传统上我们认为国家是监管者监管企业行为。此外许多西方社会信用制度的数据来自于非政府组织。最后,本单元讨论了中国检察官在社会信用中的职责。也许他们将履行信用法律制度的监督人和执行人的职责。例如在大数据和社会信用下反复以及打击诈骗和其他犯罪行为。

第四个单元“社会信用与市场经济”由王海明法官主持。[11]本单元的参与者塔伦了更多有关数据管理方面的法律挑战。[12]因此,大数据管理是这一讨论的核心。大数据,可信度等概念构成了这一单元的基础。如何评估企业信用是这一单元的一个核心方面。一个相关的讨论即大数据在商事信用中的利用。在此之下,这些有关大数据的讨论可以应用到关于如何利用大数据管理个人信用问题,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下。本单元讨论了怎样建立信用?需要理论和研究的支持。一个观点即三条腿的理论认为,市场,法律以及文化。实证研究为这一问题增添了社会科学的角度,提出争议,例如诉讼就是一个关键的因素。这一研究揭示了在商业信贷中如何树立商业信誉。本单元指出信赖和信用的概念不同。信用受到诈骗的威胁,尤其是在消费诈骗之中。一般而言法庭会对这类行为予以经济处罚。保护个人信息极为重要。

本次研讨会的最后单元“社会信用建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由许多奇主持。[13]本单元的讨论者讨论了社会信用与信息保护的关系。这一议题涉及到了信用与数据保护的问题,即国家同数据采集的管理。若信息是一种权力,同样也是一种商品可以被春初,借用,分离甚至利用。本单元的最有意思的讨论在于数据采集的后果,即将抽象的个人转化为一种抽象。通过社会信用,重新塑造了个人的人格。这种信息人格揭示了数据塑造人格的挑战。在此之下,一系列改革需要进行。这包括了限制搜集,特别是有关使用,控制和分析以及有限利用。这些问题涉及到了商业环境下数据应用的合规问题和挑战。这些挑战将我们带回了那些起点之处的问题:即社会信用和大数据制度以及中国政府对建立法治的承诺。因此,需要将这些制度同法律相结合(即融合法律制度以及行为标准设立)同国家政策相结合。

在上述讨论下我们结束了 今天的会议,但同时这些讨论也是一个起点。我们来到这一会议获得了许多启发。我代表本次会议的组织者感谢各位以及你们渊博的学识。这些深刻的洞察探索了这一领域新的令人感兴趣的领域。社会信用在中国在西方都具有重大意义。在许多层面,象征着未来。我非常高兴成为这一关于未来讨论的一部分。

非常感谢!

附录: 参加人员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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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参加人员简介

罗培新,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做了题为《信用治理与权益保护》的报告。他的报告触及到社会信用的中心问题,即如何通过信用制度使得社会成员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他提到了《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这一制度的中央方面便在于如何使个人理解信用的标准。他以宣传中的诚信为例,指出诚信可以提升日常社会生产力。他指出了道德与法之间的平行和不同。社会信用旨在保护权益。其不妙在于提升和促进公民的行为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实施社会信用需要不同社会目标之间的细心调节。而这些目标则受制于不同的用于识别和调整社会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他的报告是我们注意到社会喜用制度下,违规行为的救济制度。此外,有关披露和透明性的制度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隐私之间的关系。

张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做了《解读立足于构建社会治理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基本规则-对<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分析》 书偶见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区分了“信用”和“社会信用”的概念。“信用”的根本即传统意义上的诚信。在市场经济下,其含义联系着财产制度。如今社会信用制度增加了社会层面的意义。社会信用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同时更加联系到社科的社会变迁,尤其是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之下。这些变化要求我们转变监管模式,同时也指出了社会信用制度和大数据管理的局限。一些关于“黑名单”制度的实施问题 (有关个人和企业行为的数据)同时也得到了讨论。社会信用制度被视为解决这些转型时期出现的新型治理难题的方案。关键之处在于— 法的解读由社会制度解读来实施,这一工程需要商业,社会,政府共同参与。社会信用制度的结构,首先是信息,其次将信用应用于这一结构。他关于信用制度的实施方面讨论联系到如何更加有效的实施。

孙晓义,法律与国际事务委员会成员,澳洲国立大学研究员, 做了关于《上海社会信用制度的评价》。《上海社会信用制度条例》是一份极为复杂的立法,其成果受到海内外的强烈反响。她的演讲开篇提到了上海市立法的历史沿革,强调了许多立法目标。上海的立法其目标在于确立社会信用制度作为管理社会行为的制度。侭管这是一个新颖的概念,但是其实质有着长达多年的历史实践,保护权益。这些监管举措融合了传统实施了新型的方式。这一制度象征着将对行为评价的模式转化为新的社会信用制度,使得社会信用不是一种法律而仅是法的另一面。法用于确立行为标准,但是监管的环境根植于行为人和评价者之间的关系。而行为评价由评分反应,从而引发法律后果。这一关系创造了建立在法律行为标准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国际化。 由此,使得社会信用制度贴合社会市场经济。

孙平,华东政法大学法治中国建设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在会上指出将社会信用制度和大数据管理同中国传统的行政法制度相结合。他指出关于监管的思考--何种信息需要收集,以及对个人数据分析的后果。除此之外,透明化的问题依然存在--这意味着如何平衡政策,做到保护个人私密信息。“黑名单”制度下同样需要考虑名单制度外个人的行为。

第二个单元

赵晓峰,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信用推进处副处长,做了题为《 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运作与应用概括》的报告。他指出社会信用制度在全球化下的复杂性。通过建设社会信用制度的5点看法,他认为这些现实性的难题将影响社会信用发展的模式和进程。同时提出这些问题的全球性因素。他提到上海市人民政府目前已经努力改善这些问题。

王可任,法律与国际事务学会学者、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博士研究生,做了题为《美国信用制度概况及其实际运作》的报告。他的文章对美国信用制度及其发展做了一个全面的回顾,从而为上海市的试点工作起到参考和对比的价值。其文章以亚当斯密向荷兰公国借款的故事着眼,讨论了有关信用价值的问题。信用制度不在于人的品性而在于商业上的信用价值。商业环境下诚信品德和信用价值的区分为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建立了一个基础。这一区分的重点在于指出信用价值利用数据判断债务人的债务能力。数据的应用在于债务人商业行为的特征。这一数据同样适用于国家借款。西方社会目前由私营企业来处理商业信用价值,国家设立相关政策和法规。他描述了数据的采集模式以及在商业信用价值判断中的分量。最后他描述了西方社会中的信用评级机构同时受到公共的监督。

张保稳,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做了 《网络空间主体信用安全评价体系研究》的报告。他的文章首先考察了网络环境下信用安全的属性。其次,多重角度数据保护的价值。第三,特殊紧急情况下,例如黑客入侵,设立预案的可能性。此外,在网络空间下关于信用制度的执法也遇到许多特殊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当今全球身份失窃犯罪频发下尤为重要。系统的安全性在维护数据安全方面也极为重要。


Zhengjun Nie ,蚂蚁金服的首席隐私官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蚂蚁金服和社会信用制度》


石鹏峰,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 做了有关《网贷平台问题》的报告。中国的网贷行业上还有漫长的发展道路。十年内有三分之二的网贷机构出现和消失。在2016年8月网贷平台行业洗牌,70%的平台退出。行业中的问题是少数,但是对于宅片问题,需要有关机构介入。他在报告中提到了一些知名的网贷诈骗案例及其后果。目前阿德问题在于如何处理新型犯罪方式。许多债权人大量的借出许多处于违规贷款数额限度之下的款项。社会信用制度也许可以改善并帮助人们甄别那些违约问题。同时社会信用制度可以降低接待的风险成本,使得资本更亲民和便利。他特别注意监管不应阻碍资本市场的发展。

第三单元

Larry Catá Backer 白轲,W. Richard and Mary Eshelman Faculty Scholar,宾西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学院,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法律与国际事务协委员会委员,做了题为《Measuring, Assessment and Reward: Are there Social Credit Systems in the West?》的报告。他的报告有两个目的:第一,回顾社会信用制度,评级系统的有效实施中面临的问题。由此他首先考虑了将社会信用作为推动社会价值和理念的工具面临的问题。其次,他考虑了社会信用制度作为信息数据管理的一个层面。即将社会信用作为数据管理。为了理解法的最新发展,必须理解社会信用。第二,他考虑了西方社会信用评级制度,以此呼应中国的社会信用制度。为此,他谈到了西方社会信用制度下的一些难题和解决之策。尤其是社会信用制度在私营领域内的实施,社会信用制度融入国际制度之中。

Flora Sapio 孙晓义,澳洲国立大学研究院,法律与国际事务学会委员,做了题为《Social Credit Systems in a Globalizing Perspective –– European variants of social credit, and the rejuvenation of a normative order for globalization》的报告。她的文章谈到了社会信用作为欧洲周社会交易的标准和手段。社会信用的价值原则深深的构建在欧盟成员的社会传统以及欧盟宪法本身。时间来自于历史传统--坚守名誉和信任。这里的象征意义在于人的不要信任性。不过欧盟的社会信用分散在9个次体系之中--非政府组织,宗教团体,工商标准,大众媒体,执法部门,个人信用评分,KPI,信用评级。大部分的体系并没有政府监管。她特别研究了2008年金融危机前的信用制度,在金融危机后,欧洲社会分两个阶段引入了不同的监管举措。第一个简短2009-2011年的监管制度主要集中在注册和披露方面。第二阶段2011年至今则关注与金融监管制度。消费信用报告方面有着同样的发展阶段。这一领域的问题首先在于多重系统,不同国家质检的合作。合作的基础在于互惠,例如直接,间接的信息交换,以及传播性。她最后讨论了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私人信息制度,国家和跨国公司对信息采集的责任。


张涛,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助理检察员,作了题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以南通市通州区为例》的报告。他讨论了中国检察机关在社会信用以及大数据管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他们作为司法的执法人和监督人。他的讨论关注了司法机关打击诈骗等犯罪行为。社会信用制度不仅仅有利于刑法制度,同时有利于阻碍违法犯罪行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凌对三位嘉宾的报告作了点评。


第四单元:

陆海天,香港理工大学会计及金融学院副主任,做了题为《企业信用的价值:来自公司债券市场的证据》的报告。他的报告从不同市场的信用价值入手,考察了全球十大最富盛名的信用国家,而中国的排名在后。美国居于28,而印度居于中国之前。这一排名基于诸如非政府组织献血数据以及企业信用评级的数据。这里存在信任的三大支柱:市场,法律监管以及文化。调查研究增加了社会科学的可信度,表明司法诉讼是一个监管市场的重要因素,这一论文揭示了信任构成元素对信贷合同的影响以及对公共债务人的约束。

赵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他的研究为《大数据时代下的商事信用》机构正在试图利用大数据增强商业价值。在这一普遍的做法下,为何设立障碍为个人信用报告设立困难?一些措施也滥用了信息。司法救济也存在不足。对相关案例的学习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诈骗行为模式的机会。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个人名誉的损害。同美国类似,诈骗影响信用价值。个人消费信贷下这一问题尤为关键。法律倾向于使用财产罚来调节相关利益。需要设立相关的门槛以保护份额人信息安全。法院对此有着重要的职责。法官需要纠正错误。

张继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做了题为《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用审查的监管问题和逻辑》的报告。该文章对信用以及社会信用做了概念区分。这些概念有何意义,信用人如何计量信用。非官方的机制非常多元。例如老年妇女在美国大使馆外设立存包服务。老年妇女宣称自己来自山东省,表明其老实的名声。但是怎样提升信用度?首先是商业信用。信用度由此同诚信相区分。不信任影响信用度,从而影响交易成本。缺乏诚信使得我们难以从熟人社会进入合同社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法律处处长张明珅对这一段元做了好的点评。


第五单元

Manuel Delmestro,台湾辅仁大学比较法与欧洲法教授,作了题为《Protect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the EU: A Preliminary Overview 》的报告。他的文章讨论了社会信用和数据保护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涉及到国家监管权和其他采取使用数据的权力。如果信息是一种权力,那么同样也是一种可以被储备,借用,分离和使用的商品。私人信息保护为大数据采集创造了障碍。例如欧洲的做法便是一个例子。


鲍晓晔,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做了题为《政府大数据应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的报告。这一学习围绕着政府对大数据应用产生的一些关于数据采集,使用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有关于数据选择,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对数据分享的要求。另一个问题涉及到数据机器人挖掘互联网数据。互联网现在已经在开发新的反制手段。用户隐私总是面临被侵犯的问题。这里需要各方评估维护隐私和使用数据的界限。

孙平,华东政法大学法治中国建设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做了题为《信息人与社会信用——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困境与对策》的报告。这一环节有两个阶段。1999-2013年,2014至今。从过去到现在对个人数据应用更加普遍,而个人数据的范围更加狂翻。这一现象集中在各个社会领域,从中心到去中心化。评估取代了记录,而广泛的应用取代了具体的应用。数据不是静止的而是不断发展的。过去和现在创造了信息人格:信息研究在数据的人格间传播。数据采集使人格抽象为信息化的人格及其特征。困境在信息人格的安全领域凸显。传统的宪法保护权利和义务在当今的环境下出现了瓶颈。为此一些改革势在必行。例如有关采集,用用和分析的控制方面。这些措施的底线在于保护人的尊严。

张淑晨,腾讯信用部高级法务,以另一角度讨论了有关社会信用和大数据应用在企业环境下的情况。她谈到中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在信息商品下对风险防范的处理。他提示到政府监管,例如中国银行的角色。她试图说明中国社会信用制度的发展大环境问题。她的讨论涉及到国家通过法律,如今通过标准化来管理社会信用和大数据管理。

彭娜,益博睿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征信监管事务部经理,对这一单元点评。


[1] Some explanatory footnotes added to this edited text of the remarks.

[2] Professor,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KoGuan School of Law; Director,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Research Center for Internet Law Innovation.

[3] Professor,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KoGuan School of Law; Director,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Research Center for Internet Law Innovation.

[4] Associate Research Fellow,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Research Center for Rule of Law.

[5] Director, Social Credit Promotion Office, Shanghai Reform and Development Commission.

[6] Professor & Dean,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KoGuan School of Law.

[7] Editor & Deputy Director, Chinese Journal of Law.

[8] Director, Shanghai Law Academy Research Center for Banking Law Practice.

[9] Xiaofeng Zhao, Deputy Director, Information Center of the Shanghai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presenting “The Development, Operation, and Practice of the Social Credit System in Shanghai (Chinese));” Keren Wang, FLIA Scholar; Penn State University PhD Candidate (presenting “The System and Practice of the US Credit System (Chinese));” Zhengjun Nie, Chief Privacy Officer, Ant Financial Services Group (“The Credit Rating System and Operation of Ant Financial Services (Chinese));” and Pengfeng Shi, Co-founder, wdzj.com (presenting “Case Analysis on the Problematic Online Loan Platform (Chinese)).”

[10] Professor,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Director,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Research Center for Rule of Law.

[11] Associate Professor & Director of Teaching and Research Center of Financial Law,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School of Economic Law.

[12] Haitian Lu, Professor & Associate Head, School of Accounting and Financ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Director, the Center for Economic Sustainability and Entrepreneurial Finance (CESEF) at 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presenting “The Value of Corporate Credit: Evidence from the Corporate Bond Market (Chinese));” Lei Zhao, Associate Research Fellow,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Law Institute (presenting “Commercial Credit in the Big Data Era (Chinese));” and Jihong Zhang, Associate Professor, School of Law, Shanghai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presenting “The Problems and Regulatory Logic of Individual Credit Checks in the Big Data Era (Chinese)).” Perceptive commentary was provided by Mingshen Zhang, Director, Legal Offic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13] Professor,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KoGuan School of Law; Director,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Research Center for Internet Law Inno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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